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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薯淀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薯淀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总则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境内木薯淀粉企业、变性淀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 4214 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包括第1、2、3、4部分)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ZBX 08001 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10年) HJ/T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3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AQ/T 900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3 危险源 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4 危险物品 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5 特种作业 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6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 3.7 职业性有害因素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8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9 劳动保护 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具体地来讲,劳动保护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10 相关方 是指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4 总则 4.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制定评定办法。 4.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5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 5.1 安全生产目标 5.1.1 目标 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以企业正式文件颁发。 5.1.2 目标考核 5.1.2.1 应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层层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5.1.2.2 应按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有关检查记录资料。 5.1.2.3 企业每年度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 组织机构和人员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 职责 5.2.2.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以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5.2.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2.2.3 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均有主管安全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员,且履行职责。 5.2.2.4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 5.2.2.5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5.3 安全生产投入 5.3.1 安全生产费用 5.3.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5.3.1.2 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 ——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警示标志及标识;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 5.3.2 相关保险 5.3.2.1 应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5.3.2.2 应保障工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4.1.1 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 5.4.1.2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跟踪、掌握修订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5.4.1.3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5.4.1.4 应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5.4.1.5 应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5.4.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4.2.1 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报废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及危险源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5.4.2.2 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5.4.3 操作规程 5.4.3.1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特定风险的辨识,企业应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4.3.2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岗位明显位置张贴,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岗位考核达标。 5.4.3.3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4.4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制定计划,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度; ——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 ——隐患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隐患报告与评估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按计划治理隐患; ——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重大隐患治理监控制度; ——恢复生产申报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 ——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5.4.5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5.4.6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应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做到: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榨季前和检修前至少各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企业在榨季和检修期间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检查、考核情况及计划进度情况,布置下一步工作要求与计划; ——车间每周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总结上周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研究事故防范措施,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班组每班召开安全班前会,总结班组安全工作,进行点评,指出员工存在不安全行为,并结合当班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5.4.7 安全生产例检制度 5.4.7.1 应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 5.4.7.2 及时将适用例检制度发至相关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 5.4.8 安全生产责任制 5.4.8.1 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签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活动。 5.4.8.2 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企业内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5.4.9 评估 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10 修订 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4.11 文件和档案管理 5.4.11.1 应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5.4.11.2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5.4.11.3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 ——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 ——培训记录; ——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检查、整改记录; ——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等; ——法定检测记录; ——关键设备设施档案; ——应急演习信息; ——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 ——维护和校验记录; ——技术图纸等。 5.5 教育培训 5.5.1 教育培训管理 5.5.1.1 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5.5.1.2 应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培训类别和参加培训人员等档案。 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 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 5.5.3.1 应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5.3.2 应对员工进行强化风险防范教育。 5.5.3.3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5.5.3.4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5.5.3.5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5.4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5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相关方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5.6 安全文化建设 按照 AQ/T 9004 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知识竞赛、板报、宣传栏、安全文化长廊、劳动竞赛、有奖问答、安全座谈、专家讲座等)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5.7 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积极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5.6 生产设备设施 5.6.1 新、改、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5.6.1.1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6.1.2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应有安监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5.6.1.3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均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6.2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5.6.2.1 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5.6.2.2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5.6.2.3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 GB 4053 的规定。 5.6.2.4 车间电气室等易燃易爆场所,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 6 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5.6.2.5 进出变配电房的电缆沟、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门、窗应设防止小动物蹿入的安全措施。 5.6.2.6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木薯淀粉企业,应按要求设置相应的监控装置和火警报警装置。 5.6.2.7 淀粉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 GB 50057 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5.6.2.8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 GB/T 50033 和 GB 50034 的规定。 5.6.2.9 成品淀粉、薯渣、黄浆、酸碱化工用品等原辅料与成品,应设专用库;库房建筑与库房设施应有防火、防雨、防潮湿等相应安全措施。 5.6.2.10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2款,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5.6.2.11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应不小于 1 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 0.8 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 0.6 m。 5.6.2.12 产尘车间与其他车间有防止空气串通和扩散的相应隔离措施。 5.6.2.13 企业总平面设计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 5.6.3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5.6.3.1 一般规定 5.6.3.1.1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5.6.3.1.2 按照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5.6.3.1.3 车间使用压力超过0.1 MPa(表压)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阀门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5.6.3.1.4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 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或色环,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5.6.3.1.5 使用特种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由具有资格的单位承担。 5.6.3.2 木薯碎解与制浆设备 5.6.3.2.1木薯堆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道路畅通,木薯堆放有序、规范,稳妥可靠,堆高适宜、合理、安全; ——堆场内堆放的木薯要求72小时处理完毕,超过时限须做好木薯堆渗水的引流收集,并按规定做好堆场清洁卫生; ——在道路入口处及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场内不得堆放其它易燃物品、危险化学物品; ——场内电器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接地线牢固,避雷设施完整有效; ——安全制度健全,操作人员穿戴符合安全要求。 5.6.3.2.2带式输送机、链板式输送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操作时要求投料连续均匀,输送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通道、操作平台、梯台、防护栏杆结构合理、焊接牢固,无严重变形、腐蚀、裂纹断开等缺陷; ——输送机转动灵活,无打滑和卡轨现象; ——输送机线中的设备必须联锁,其中某一输送机出现故障停机时,其料流上游的输送机应立即停机; ——设备润滑良好,电器连接良好齐全,接地线符合要求; ——链板输送机运转时,人不准接触转动部位; ——人工辅助投料的,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格栅; ——启动、停止装置灵敏可靠,正常的和紧急使用的制动装置应有醒目的标志,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装设防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5.6.3.2.3鼠笼式干除泥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操作时要求供料均匀,机内物料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操作平台、梯台、防护栏杆结构合理、焊接牢固,无明显变形、腐蚀、裂纹断开等缺陷; ——鼠笼转动灵活,无滑动和跳动现象; ——两侧支承轴承、磨擦轮润滑良好,电气连接安全可靠,接地线符合要求; ——启动、停止装置灵敏可靠。 5.6.3.2.4 槽形螺旋清洗机、滚筒式清洗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操作时要求供料连续均匀,进料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操作平台、梯台、防护栏杆结构合理、焊接牢固,无明显变形、腐蚀、裂纹断开等缺陷; ——搅拌螺旋转动灵活,出料顺畅、无卡塞现象; ——喷淋水、排污通畅,水位控制适宜; ——设备润滑良好,电器连接安全可靠,接地线符合要求; ——启动、停止装置灵敏可靠。 5.6.3.2.5 碎薯回收装置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液位显示准确,排污阀门启闭灵活,溢流装置完好无堵塞; ——进液、排液管道防腐良好,无锈蚀、腐蚀、渗漏现象; ——操作平台、梯台、栏杆焊接牢固,无脱焊、无明显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底座固定牢固,附属机构、仪表等安装牢固无松动。 5.6.3.2.6 碎薯回收滚筒筛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滚筒、支架固定牢固,托轮、转鼓转动灵活以及各个阀门操作轻便可靠;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操作平台、梯台、防护栏杆结构合理、焊接牢固,无明显变形、腐蚀、裂纹断开等缺陷; ——管道吊、支架牢固可靠,润滑良好,无漏油; ——电器、控制系统运行良好,线路布置合理可靠,接地线符合要求; ——传动系统的防护装置齐全牢靠。 5.6.3.2.7 螺旋输送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固定牢固,传动装置护罩齐全、可靠; ——电器控制系统防护良好,操作灵活; ——螺旋运转平稳,无偏离现象,螺旋与槽壁间隙适当; ——进料、卸料装置连接牢固、可靠,出料顺畅; ——轴承润滑系统良好,无渗漏,槽体无腐蚀; ——严格控制输送量、严防溢仓、溢槽等现象。 5.6.3.2.8 锤式粉碎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操作时要求投料均匀,进料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转子运转灵活、平稳、可靠、无异常杂音; ——锤刀连接牢固、无裂痕,磨损在允许范围内;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地脚螺栓无松动,衬板紧固、连接良好,符合技术要求; ——电器系统装置齐全、线路完整,接地线符合要求; ——润滑良好,无漏油现象,滑动轴承温升不高于60 ℃,滚动轴承温升不高于70 ℃; ——操作过程中应适时停车更换损坏的筛板和清理安全槽内铁器、石块等硬物。 5.6.3.2.9 压力曲筛、流筛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基础支撑牢固可靠,曲筛工作时稳定、无摇晃; ——进料管道、喷嘴连接牢固可靠,运行平稳无振动,无滴漏现象; ——阀门开启灵活、严密,压力表安装合理、完好,指示准确可靠; ——喷嘴角度正确、切线出料均匀,筛面磨损均匀,堵塞现象少; ——安全防护装置、扶梯、走台等齐全可靠,且走台板应防滑。 5.6.3.2.10 分离离心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离心机安装稳固、可靠,机台间隔合理、安全; ——电器系统、控制系统保持良好,操作方便灵活; ——离心机传动装置防护良好、可靠,轴承润滑良好,无渗漏; ——浆渣进出口保持畅通,无漏泄现象; ——制动器保持良好、灵敏有效,运转时,无异常震动; ——转鼓、转鼓盖、锁紧圈无伤痕、破损裂纹现象; ——壳体、底座无破损裂纹现象,底座固定牢固无松动。 5.6.3.2.11 离心泵(粉浆泵、抽浆泵、杂质泵)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 ——电路、控制系统连接良好,开关灵敏,接地牢固; ——轴承润滑良好无渗漏; ——联轴器连接良好,同心度符合规范要求; ——各部件固定牢固,无变形、裂纹现象; ——密封、冷却水管道畅通,压力适中; ——泵进出口管道支撑与固定良好。 5.6.3.2.12 除砂器(旋液分离器、旋流器、洗涤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基础支撑牢固可靠,运行时平稳、无摇晃; ——管路连接牢固,布置合理,无漏料、水现象; ——物料进出畅通、无阻塞、无滴漏; ——除砂器、管子磨损在允许范围内,无穿孔现象; ——连接阀门启闭灵活,管路的吊、支架连接紧固可靠。 5.6.3.2.13 调浆池、贮浆池、贮槽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调浆池四周要有防护栏杆或设施,应有警示牌; ——支架、栏杆等焊接牢固,无脱焊、无明显变形、腐蚀、断开、裂纹等缺陷; ——底座固定稳固,附属机构、仪表等安装牢固无松动; ——搅拌装置固定牢固,无漏油,电器系统保持良好; ——搅拌浆固定牢固、可靠,无损坏、脱落现象。 5.6.3.3.14 高位罐、贮罐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外壁坚固,焊缝焊接均匀无渗漏现象,支脚支撑稳固; ——表面防腐良好,有保温层的不得有脱落现象存在; ——人孔、排污、溢流装置齐全、结构合理安全,压力、液位指示准确、可靠; ——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焊接牢固,无脱焊,无明显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连接管道支撑牢固可靠,布置合理安全; ——底座固定牢固,仪器仪表等安装牢固无松动; ——搅拌装置、换热装置等附属机构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5.6.3.2.15 变性淀粉反应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反应罐保温层完好,外表面无明显腐蚀;连接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连接管道与构件无异常; ——压力表、温度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安全阀铅封完好、动作可靠,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装合理; ——液位计指示准确、有最高、最低液位标记,且安全可靠; ——进出料、冷凝水管、汽管、空气、排污等阀门及其管道无泄漏; ——搅拌装置固定牢固,无漏油,电器系统保持良好; ——搅拌浆固定牢固、可靠,无损坏、脱落现象; ——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等现象,无异常震动声响; ——有运行状况、检修、交接班等相关记录。 5.6.3.2.16 反应剂配制罐及稀释罐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罐体固定牢固,支撑稳定可靠; ——各部件焊接良好,无严重腐蚀,无裂纹; ——管道、阀门连接良好,无泄漏,开启灵活; ——液位计指示准确、有最高、最低液位标记,且安全可靠; ——人孔、排污、搅拌装置等固定牢靠、焊缝完好; ——检测的药品和仪器摆放整齐,操作规范、符合技术要求,记录完整;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整、可靠。 5.6.3.3 淀粉脱水与干燥设备 5.6.3.3.1空气过滤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固定牢固、平稳、可靠; ——过滤器进风口防护装置齐全、良好; ——滤材安装稳固、松紧适当,无渗漏、变形、破损现象; ——机台间隔充足、便于保养与维修; ——连接框架固定稳固,密封良好,无泄漏。 5.6.3.3.2 进风机、排风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固定牢固,传动装置防护罩齐全、可靠; ——轴承箱润滑、密封良好,无漏油现象; ——风门安装稳固、调整灵活可靠; ——电器控制系统防护良好,接地符合要求; ——风机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杂音; ——壳体完好,排风管连接稳固,无泄漏。 5.6.3.3.3空气加热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基础支撑牢固可靠,加热器工作时无摇晃; ——连接管道(进汽管、疏水阀接管等)支撑牢固可靠; ——运行平稳无振动,无滴漏现象; ——阀门开启灵活、严密;加热器保温层完好、无破损; ——压力表、温度表完好,指示准确可靠; ——安全阀完好、关闭严密、启跳灵活,泄汽接管安装合理。 5.6.3.3.4 气流干燥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基础安装稳固、平稳,无摇晃; ——管路连接牢靠、无泄漏,物料流动畅通、无堵塞; ——保温隔热层完好、无脱落、剥离现象; ——操作时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气体流量等工艺参数在规定范围内; ——严格执行防火规程、避免击打管壁产生火花; ——关风器线路及控制系统防护良好,接地牢固; ——关风器物料进出畅通,叶片转动灵活,无漏粉、无遗留物引起卡壳、损坏; ——避雷针安装、连线符合技术要求。 5.6.3.3.5 脉冲布袋除尘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除尘器箱体固定牢固、平稳可靠; ——气路系统密封良好,无异常声响和振动; ——压缩空气各管路接头、三联件、脉冲阀等气动元件安装严密、完好; ——排粉装置完好、无异常现象; ——操作时空气压力、脉冲时间间隔等工艺参数在规定范围内; ——风机、压缩机、控制装置等防护良好、操作灵活可靠。 5.6.3.3.6 空气压缩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计)等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各种防护罩牢固齐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电器系统接地良好,控制系统开关完好,机组旁应设紧急按钮; ——空气过滤、干燥置换装置灵活,压力显示准确; ——油箱油位适中无渗漏现象;贮气罐排污阀有效、畅通; ——冷却系统运行良好,管路畅通压力稳定,空气管道无腐蚀; ——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5.6.3.3.7 筛粉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安装牢固,传动防护罩齐全; ——各部位润滑良好,运转无异常噪音; ——振动幅度平衡、均匀、噪音小、能耗低,弹臂、连杆良好无裂纹; ——电器控制系统灵活,防护良好; ——外观洁净无油渍、污渍; ——筛粉机的筛框安装牢固,筛网无破损。 5.6.3.3.8 粉头磨料机、粉碎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转子运转灵活、平稳、可靠、无异常杂音; ——锤刀连接牢固、无裂痕,磨损在允许范围内;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地脚螺栓无松动,衬板紧固、连接良好,符合技术要求; ——电器系统装置齐全、线路完整,接地线符合要求; ——润滑良好,无漏油现象,滑动轴承温升不高于60 ℃,滚动轴承温升不高于70 ℃。 5.6.3.3.9 气力输送装置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气送管外表面无明显腐蚀;连接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相邻管道与构件无异常; ——安全附件完好,压力表齐全、灵敏、动作可靠,压力表刻度清晰; ——压缩空气管道、吊支架焊接制作结构合理,基础牢固; ——控制阀门开关灵活,管道畅通,压力稳定; ——严格执行防火规程、避免击打管壁产生火花; ——风机、扬升器、旋风分离器、关风器、布袋除尘器、空压机等符合相应安全生产要求。 5.6.3.3.10 淀粉包装系统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由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设备工作环境符合技术文本中的要求; ——自动称量准确、灵敏、操作方便、元件无缺损、作用良好; ——缝包机无配件缺损,工作正常; ——气动系统无漏气现象,所有系统的保护装置齐全运行良好; ——输送设备运行平稳,传动部件无异常噪音; ——电器线路、电器设备应符合防尘、防爆要求; ——走台上干净,无油污、废纸等杂物;设备清洁,环境良好。 5.6.3.3.11 分汽缸及降温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容器完好,符合压力容器使用标准,基础支撑牢固可靠; ——连接管道(进出汽、疏水等)支撑牢固可靠,工作时平稳无振动,无渗漏现象; ——阀门无泄漏,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容器保温隔热层完好,无脱落、破损现象; ——安全阀、压力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仪表能够正确显示。 5.6.3.4 预糊化淀粉设备 5.6.3.4.1 供浆螺杆泵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泵体安装紧固,无松动现象;电器连接完好,接地牢固; ——轴承润滑良好无渗漏,轴封密封完好、松紧适度; ——联轴器连接良好,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同心度符合规范要求; ——物料进出管路、压力表、旁通阀安装合理、有效、可靠; ——各部件连接牢固,无明显泄漏,无异常振动现象; ——螺杆泵运行时,轴承温度不能超过环境温度35℃,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5.6.3.4.2 预糊化淀粉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固定牢固,托轮、滚筒转动灵活、平稳,阀门操作轻便可靠; ——管道吊架、支架牢固可靠,润滑良好,无漏油; ——电器、控制系统运行良好,线路布置合理可靠,接地线符合要求; ——传动系统的防护装置齐全牢靠; ——刮刀安装合理、牢固、平整,无跳动等异常现象; ——安全阀铅封完好、动作可靠,安装合理,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洗涤装置良好,槽体无明显腐蚀。 5.6.3.5 仓储设施 5.6.3.5.1 仓库 5.6.3.5.1.1 食品安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企业的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 防尘等设施; ——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料、成品及其它物品的存放要求;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出入库; ——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 物品。 5.6.3.5.1.2 食用淀粉仓库的设施 食用淀粉仓库的技术条件、仓库淀粉垛间距、装卸搬运、温湿度控制、电气与通风设施、消防、安全防护等应符合ZBX 08001 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的贮存技术要求。 5.6.3.5.1.3 工业淀粉仓库的设施 工业淀粉贮存仓库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阴凉、,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产品包装袋应放在离地100mm以上的垫板上,堆垛四周应离墙壁500mm以上,垛间应留有600mm以上的通道。 5.6.3.5.1.4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竣工要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库房跨度、高度、屋面、门窗、地面以及消防设施等,均应按照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库房内一般不准设置办公室。 5.6.3.5.2 油罐、油库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油罐车需持有专用许可证,进入库区必须装设专用排气阻火器; ——油罐无腐蚀、泄漏,梯子和铁栏杆符合安全要求; ——油罐上的液位计、呼吸阀齐全可靠; ——罐体胶质输油等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 ——罐体与罐体之间或其它建筑物管网、干道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油罐区应设置防火堤、设置水封或其他防流散措施; ——库房内的电气设施均应防爆; ——油库内应按贮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并有相应 的报警装置; ——库内使用的工具是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 ——库内外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油品名称、特性、数量、灭火方法等。 5.6.3.6 木薯渣处理设备 5.6.3.6.1带式压滤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传动系统运转正常,无异常震动或异常噪声,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导辊转动正常,轴承室润滑、密封良好,无进水、漏油现象; ——导辊面包覆层完整良好,辊面无腐蚀; ——油压正常,压榨辊接合良好,无粘渣现象,顶辊保持正常灵活升降; ——网带张紧装置灵活可靠,网带张力调整适宜,木薯渣干度符合要求; ——网带校正系统灵活可靠,能够及时校正网带跑偏现象,网边无异常磨损; ——网带洗涤良好,能够正常脱水; ——液压或气动控制系统调节灵活无障碍,仪器仪表灵敏、准确; ——设备相关连接部件稳固,无裂纹,无损伤,工作平稳、可靠; ——各机构调节灵活,安全防护装置、扶梯、走台等齐全可靠,走台板应防滑。 5.6.3.6.2 圆筒式干燥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固定牢固,托轮、圆筒转动灵活、平稳; ——热源管道连接牢固可靠、布置合理,仪器仪表灵敏、准确并定期校验; ——电器、控制系统运行良好,线路布置合理可靠,接地线符合要求; ——传动系统的防护装置齐全牢靠; ——抄板安装合理、牢固,无松动等异常现象; ——操作时要求供料连续均匀,排料畅通无异常; ——安全防护装置、扶梯、走台等齐全可靠。 5.6.3.6.3 热风炉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反应灵敏、准确,排污装置无 泄漏,安全阀、压力表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水封水位、水套、进出水等显示清晰、无异常; ——各连接管路布置合理、畅通,相关阀门畅通、操作灵活,无渗漏现象; ——自动泄压装置、保护装置等正常无堵塞、匹配合理; ——炉墙无明显漏风、漏烟,油、气、炉防爆装置良好; ——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操作控制盘、柜与线路防护符合要求,控制台仪表显示完好,指示清晰,按键 动作灵敏可靠,接地牢固; ——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焊接牢固,无脱焊,无明显变形、断开、裂纹等缺陷。 5.6.3.7 废水处理设备 5.6.3.7.1 黄浆水处理设备 5.6.3.7.1.1 初沉池、气浮池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气浮池四周要有防护栏杆或设施,应有警示牌; ——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焊接牢固,无脱焊,无明显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 缺陷; ——液位计、压力表、排污阀等附件齐全可靠、灵敏; ——配套机电设备运转正常,润滑良好,无漏油现象,传动防护罩齐全; ——压缩空气连接管路牢固、布置合理,压力及流量控制装置有效、灵敏; ——吹气支管布局合理、焊接牢固,无脱焊、变形、腐蚀等缺陷; ——安装在气浮池上的电器仪表等要有防雷击的设施或措施; ——要有预防人员失足落水及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5.6.3.7.1.2 刮泥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刮泥机轨道平整无杂物,与刮泥机行走轮相吻合,行走平稳,无脱轨、跑偏; ——各轴承、支撑轮、齿轮等润滑良好,运转正常无异常噪声、震动; ——刮泥机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齐全有效; ——操作平台、防护栏杆等安全辅助设施齐全牢固、无明显变形、开焊裂纹、腐蚀 等缺陷; ——线路、控制系统规范、合理,符合安全要求。 5.6.3.7.1.3 污水泵、泥浆泵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各种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有效、可靠; ——轴承润滑良好无渗漏、无异常响声; ——联轴器连接良好,同心度符合规范要求; ——各部件固定牢固,无变形、裂纹现象; ——污水泵及连接管道支撑牢固可靠,运行平稳无振动; ——管道畅通,输出流量、压力稳定;泵轴密封良好,运转时滴漏符合要求; ——电控盘接线正确牢固无松动现象;按扭启闭灵活,接地可靠。 5.6.3.7.2 洗薯废水处理设备 5.6.3.7.2.1 振动筛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安装牢固,传动防护罩齐全; ——各部位润滑良好,运转无异常噪音; ——振动幅度平衡、均匀、噪音小、能耗低,振动装置良好无裂纹; ——电器控制系统灵活,防护良好; ——外观洁净无油渍、污渍; ——振动筛的筛框安装牢固,筛网无破损。 5.6.3.7.2.2 工业废水池(应急池、预处理池)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水池四周要有防护栏杆或设施,应有警示牌; ——有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的水池,必须焊接牢固,无脱焊,无变形、腐蚀和断 开、裂纹等缺陷; ——液位计、压力表、排污阀等附件齐全可靠、灵敏; ——电器系统接地良好牢固,安全保护系统运转良好,控制系统开关完好; ——配套机电设备运转正常,润滑良好,无漏油现象,传动防护罩齐全; ——安装在废水池上的电器仪表等要有防雷击的设施或措施; ——要有预防人员失足落水及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5.6.3.7.2.3 自动机械格栅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电路齐全完整,绝缘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齐全,润滑良好,无漏油,无异常噪声、震动; ——传动链条松紧合适,运转不偏斜; ——防护栏杆焊接良好无变形腐蚀、开焊、裂纹等缺陷; ——耙齿基本清洁,无大量杂物积累、堵塞水流; ——经常清理格栅下的杂物,保持好现场卫生。 5.6.3.7.2.4 曝气池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曝气池四周要有防护栏杆或设施,应有警示牌; ——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等必须焊接牢固,无脱焊,无明显变形、腐蚀和断开、 裂纹等缺陷; ——液位计、压力表、排污阀等附件齐全可靠、灵敏; ——配套鼓风机运转正常,润滑良好,无漏油现象,传动防护罩齐全; ——压缩空气连接管路牢固、布置合理,压力及流量控制装置有效、灵敏; ——吹气支管、喷嘴等连接牢固、畅通、焊接牢固,无脱焊、变形、腐蚀等缺陷; ——安装在曝气池上的电器仪表等要有防雷击的设施或措施; ——电气系统接地良好牢固,安全保护系统运转良好,控制系统开关完好; ——要有预防人员失足落水及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5.6.3.7.2.5 罗茨鼓风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固定牢固,传动防护罩齐全; ——轴承箱润滑、密封良好,无漏油现象; ——电器控制系统防护良好,接地可靠; ——罗茨鼓风机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 ——壳体完好,排风管连接稳固,无泄漏。 5.6.3.7.2.6 搅拌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固定牢固,传动防护罩齐全; ——箱体密封严密,油位合理,无渗漏; ——齿轮咬合良好运行平稳无异常杂音; ——搅拌浆连接牢固、无裂纹、腐蚀等缺陷; ——输入、输出联轴器同心度调整符合技术要求。 5.6.3.7.2.7 厌氧罐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外壁坚固焊缝焊接均匀无渗漏现象;表面防腐良好,保温层无脱落现象; ——人孔、排污、溢流装置齐全;各种压力、液位指示准确; ——罐顶部四周要有防护栏杆或设施; ——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等必须焊接牢固,无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液位计、压力表、排污阀等附件齐全可靠、灵敏; ——安装在厌氧罐上的电器仪表等要有防雷击的设施或措施; ——相关电气系统接地良好牢固,安全保护系统运转良好,控制系统开关完好。 5.6.3.7.2.8 沼气收集装置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沼气管道、水封焊缝焊接均匀无渗漏现象;表面防腐良好; ——排污、溢流装置齐全;各种压力、液位指示准确;附件齐全可靠、灵敏; ——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等必须焊接牢固,无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相关电气系统接地良好牢固,安全保护系统运转良好,点火控制系统开关完好。 5.6.3.7.2.9 好氧塘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好氧塘四周要有防护栏杆或设施,应有警示牌; ——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等必须焊接牢固,无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 缺陷; ——液位计、压力表、排污阀等附件齐全可靠、灵敏; ——安装在好氧塘上的电器仪表等要有防雷击的设施或措施; ——电气系统接地良好牢固,安全保护系统运转良好,控制系统开关完好; ——要有预防人员失足落水及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5.6.3.7.2.10 COD在线检测仪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运行正常,无震动或异常,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只有专业人员才能进行设备安装、化学品的配制、运输和相关工作; ——仪器必须可靠接地,避免发生触电及设备损坏,仪器内部连接到外接系统(外接泵、阀)的控制线路必须使用RVV导线连接; ——严格按照使用规程进行操作,符合技术要求,检测数据记录完整; ——COD在线监控房电器仪表接地良好,监控房防雷设施符合要求。 5.6.3.8 热电设备 5.6.3.8.1 煤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道路畅通,燃煤堆放有序、规范,堆高适宜、合理、安全; ——在道路入口处及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煤场设备运行方式由专职操作工确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 ——煤场要有足够、合理的空场地,能满足卸煤、倒垛、翻垛要求; ——煤场的照明设备、消防装置等安全设施要保证充足并定期试验确保正常; ——煤场堆取用原则是用旧存新; ——应采取压实、翻开散热、浇水降温等措施防止煤堆自燃。 5.6.3.8.2 锅炉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锅炉应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如有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照章运行、定期年检等; ——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 安全阀、压力表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 ——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点火系统油管畅通、操作灵活,无渗漏现象; ——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 ——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炉防爆装置良好; ——水质处理应达到技术标准要求; ——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操作控制盘、柜与线路防护符合要求,控制台仪表显示完好,指示清晰,按键 动作灵敏可靠,接地牢固。运行记录属实、清晰、完整; ——操作平台、栏杆、爬梯焊接牢固,无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消防设施齐全、可靠; ——对使用沼气与煤混燃锅炉,为防止沼气泄漏应设紧急快速切断阀,并设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器引至控制室;电气仪表设备均选用防爆型,厂房配有防爆型排气扇以 满足通风要求。 5.6.3.8.3 锅炉鼓风机、引风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固定牢固,传动防护罩齐全; ——轴承室润滑、密封良好,无漏油现象; ——电器控制系统防护良好,接地牢固; ——运转平稳,壳体完好,无泄漏。 5.6.3.8.4 锅炉水处理设备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固定牢固,传动防护罩齐全; ——各罐体无倾斜、变形及腐蚀现象,基础支架无裂纹破损及下沉现象; ——罐液位显示清晰,阀门、管道等无泄漏现象; ——电器控制系统防护良好,接地牢固; ——工作状况良好,符合技术规程的要求;设备内外整洁,无污垢。 5.6.3.8.5 锅炉给水泵(多级离心泵)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防护罩安装牢固,防护到位; ——轴承润滑良好无渗漏; ——连轴器连接良好,同心度符合规范要求; ——密封水、冷却水管道畅通,压力适中; ——泵进出口管道支撑与固定良好。 5.6.3.8.6 汽轮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汽轮机应有厂家铭牌、设备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代号、出厂日期,设备技术规范应完整; ——汽轮机低油压保护装置完好,定值动作准确; ——汽轮机低真空保护装置完好,定值动作准确; ——汽轮机轴向位移保护装置动作应正确良好; ——汽轮机超速保护装置动作动作应正确良好; ——汽轮机主汽门、调速汽门动作关闭后应严密; ——汽轮机油系统完好,无漏、渗油现象,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轴承无漏油; ——汽轮机调速系统无卡涩、迟缓率≤0.5%,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擦拭干净。 ——射水泵低水压联动保护应完好,系统无漏水现象; ——循环水掉闸联动保护应完好,就地事故按钮标示清晰明了; ——汽轮机工作平台周围栏杆应完整良好、爬梯焊接牢固; ——凝结水系统严密无内漏现象,凝结水泵联动装置完好,设备压力表齐全; ——汽轮机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应齐全、有效; ——汽轮机设备附件压力表、水位计应齐全,指示正确可靠; ——应有完整的现场操作运行工作规程及各种事故处理预案。值班人员应经严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汽轮机轴承振动不应超过规定值0.05 mm,否则应查明原因、消除。 5.6.3.8.7 发电机、柴油发电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发电机和励磁装置均应有厂家铭牌、设备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代号、出厂日 期,设备技术规范应完整; ——发电机应按照规定的顺序编号,发电机的附属设备也应有相应的编号; ——发电机应有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及各种事故处理预案值班人员应经严格培训并 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发电机所有的水、汽、油管路及封闭母线均应按规定着色; ——发电机应有适当的灭火装置。空气冷却的发电机内部必须装置灭火水管,管路 的端头必须引出机座外; ——发电机应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装设必要的监视、测量仪表、继电保护装置、 过电压保护装置和各种自动、联锁装置,并保持良好工作; ——发电机的励磁电压和励磁电流不超过其额定值的1.1倍时,励磁系统应保证能 连续运行,并能满足发电机转子短时超过负荷能力的要求; ——发电机励磁系统应有强励能力,其电压强励倍数不低于1.8倍; ——发电机空冷通风应密闭,保持通风系统严密,接缝处应严加封堵,空气室和空 气通道内应清洁无杂物; ——发电机通风系统不应有短路,发电机引线附近不应有空隙,风扇叶的方向和风 挡板的位置应该正确,空气室内不应有积水; ——发电机励磁机侧的轴承和励磁机的轴承支座均应与基础台板和机壳绝缘; ——为防止在发电机转子上产生高的静电压,应在汽机侧轴承上装置接地电刷; ——发电机灭磁装置应能可靠动作,并能在发电机各种工况下要求灭磁时可靠灭 磁; ——发电机工作现场、主控室、主机室配置电气设备专用的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 定期检查、更换,不准挪作它用; ——发电机励磁机周围设有安全警戒线,非工作人员禁止随意靠近; ——发电机工作平台周围栏杆应完整牢固,上下楼梯及栏杆完整牢固。 5.6.3.9通用机械设备 5.6.3.9.1 减速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设备固定牢固,传动防护罩齐全; ——箱体密封严密,油标清晰油位合理无渗漏; ——齿轮咬合良好运行平稳无异常杂音; ——输入、输出联轴器同心度调整符合说明书要求。 5.6.3.9.2 压力容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应定期检查压力容器完好情况; ——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完好,技术档案齐全; ——本体外观检查:连接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漆色完好;相邻管道与构件无异常; ——安全附件:压力表安装合理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应划出提示最高压力的红线,铅封完整,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安全阀安装合理,铅封完好、动作可靠,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工作状态合理,记录齐全,排放能力符合要求;爆破片的工作压力、温度与工作参数相符,安装合理,排放能力符合要求;液位计指示准确、有最高、最低液位标记,且安全可靠; ——支承(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 ——疏水器、排污(水)阀及其管道无泄漏,布局合理,对周围环境无污染; ——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5.6.3.9.3 工业气瓶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气瓶状况: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储存要求: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不同介质的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标记明显,间距合理;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安全使用:防倾斜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 5.6.3.9.4 砂轮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砂轮机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砂轮机的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托架安装牢固、无松动; ——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接地线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5.6.3.9.5 电焊机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的屏护,焊机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焊机外壳接地线连接应正确、可靠; ——焊机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 MΩ;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 m,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5.6.3.9.6 起重机械设备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吊车应设有防碰撞、过载保护、报警等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 ——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起重机械应定期检验,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或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5.6.3.9.7 厂内机动车辆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车辆整洁、资料齐全;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电气部分完好无损、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驾驶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5.6.3.10 电气设备 5.6.3.10.1 变配电站环境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与有爆炸、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且不在爆炸危险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地势不应低洼、不能积水;室内不应漏雨、渗雨; ——周围没有剧烈震动和高温的场所; ——上风侧应无污染源。 5.6.3.10.2电容器柜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高压电容器装置顶部与屋顶净距离应不小于1.0 m; ——应具备完好的通风设备,并配备相关消防器材; ——各类仪表及指示装置应在正确工作位置; ——电容柜单列布置,柜前通道安全距离不小于1.5 m; ——电容器外壳间净距不小于0.1 m,柜内布置不超过三层。 5.6.3.10.3 配电室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高压室内应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高压配电装置顶部为裸母线分段的,两段母线应加装绝缘隔板,其高度应不小于0.3 m; ——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遮拦,与外界相通的电缆沟、门、窗应装设防小动物蹿入措施; ——应具备倒闸操作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及设备绝缘电阻测试仪器、接地极等; ——应具备应急照明设施,且应急照明应采用直流或交流电源,停电后能切换至蓄电池组供电方式,照明灯具安装位置应便于设备维修; ——高压配电室的安全通道最小宽度,固定式柜前不小于1.5 m,柜后不小于0.8 m;手车式柜前不小于2.7 m,柜后不小于2 m; ——配电柜前后应铺设绝缘胶垫,电器检修要穿用绝缘防护用品,并应悬挂警示牌,有专人监护; ——应具备完好的通风设备;并配备相关消防器材; ——各类仪表及指示装置应在正确工作位置,相色正确明显; ——电缆隧道应无积水,且隧道内照明电压不高于36 V; ——柜体应符合“五防”(防止误分、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防止带地线送电;防止误入带电间隔)要求,各联锁装置完好,元器件齐全;严禁“五防”不完善的开关柜进入系统使用; ——各柜体应标识清晰设备双重编号,并与实际运行设备相符。 5.6.3.10.4 主控室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主控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的门或与通向走道的门; ——应具备高压设备运行、试验检修记录薄; ——应具备相关管理制度、规程及图纸、档案及应急联系人电话表; ——应具备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倒闸操作人和监护人的名单表。 5.6.3.10.5 电力架空线路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导线弧垂最低点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物屋顶3 m;居民区6 m;人行道 3.5 m; ——各相线排列整齐、高低一致,相间距应符合电压等级要求,过引线、下引线与邻相导线的净距应不小于0.30 m; ——瓷件表面光洁,无裂缝、破损、污秽放电现象; ——电气连接装置应接触紧密,不同金属连接应有过渡措施; ——跌落式熔断器排列整齐,相间距不小于0.5 m;熔管不应有吸潮膨胀和弯曲现象;铸件不应有裂纹、砂眼和锈蚀; ——杆上断路器应操作灵活,合、分位置指示正确;隔离开关分闸后不应小于0.2 m的空气间隙、三相隔离刀刃应分、合同期; ——对终端杆、耐张杆、转角杆及分支杆上安装的拉线装置应有警告标识; ——接地可靠,终端杆应装设有防雷装置; ——线路相色清晰、相序标志明确。 5.6.3.10.6 电力电缆线路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分开敷设,地埋电缆深不低于地面0.7 m,地面且有电缆标桩,终端应有电缆名称、规格和编号的标示牌; ——电缆头无渗漏油,电缆头外部绝缘清洁,距离适当,相色正确,无放电现象; ——电力电缆应按期进行绝缘预防性试验,并做记录; ——电缆隧道、电缆沟最低端应通向隧道外集水井,并且各段电缆隧道、电缆沟应设有若干通风口或装有通风设备; ——电缆隧道应无积水; ——电缆桥架应可靠接地,并安装牢固。 5.6.3.10.7 电力变压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变压器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在夏季时,变压器室下部入口空气与上部出口空气温度之差应不大于15 ℃; ——变压器室门应向外开启;相临配电室的应双向开门; ——变压器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或线路通过; ——变压器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 ——变压器器身、高低压侧套管、测温安装管、分接开关、瓦斯继电器连接法兰等无漏油渗油; ——变压器名牌悬挂正确,各种标示牌和相色漆清楚明显,接地良好; ——变压器油温不超过85 ℃,呼吸器内干燥剂颜色正常; ——变压器运行声音均匀正常,无杂音; ——高压电缆和低压母线无异常情况,各部接头无局部过热; ——油浸式变压器应有防事故油流散堤或其他措施,设置与油浸变压器容量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5.6.3.10.8 电力电容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漏油现象,外壳温度不超过55 ℃,不低于 -25 ℃; ——电容器组应有放电装置与之并联,放电装置应保证在30 s内将残压降到50 V以下; ——瓷套管无损坏,无放电声,无渗漏油,声音正常; ——接地线完好; ——电压表、电流表的指示值应有记录; ——电容器的投运与停电应根据负荷的停运来遵守相关操作原则。 5.6.3.10.9 低压配电及MCC(电机控制中心)系统 5.6.3.10.9.1 配电室、MCC室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室内除本室需要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管道,且室内管道不应设阀门和中间接头;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超过6 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 ——配电屏前、后安全通道最小宽度:固定式前通道1.5 m,后通道1.0 m;抽屉式前通道1.8 m;后通道2.0 m; ——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鼠、蛇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金属网孔应小于10mm×10mm。 5.6.3.10.9.2 配电柜、MCC柜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配电屏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柜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无腐蚀,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柜面电流表、电压表、指示灯显示与实际运行相符; ——柜内各电器元件温升应不超过GB 50054规定的温升极限; ——按钮、旋钮开关的标志应为设备双重编号,并与实际设备相符; ——各配电设备的柜内接地、接零应良好,对停用设备应断开主开关及二次熔断器; ——柜体编号清楚明了。 5.6.3.10.10 DCS(集散控制)控制系统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控制室通风良好,控制柜接线整齐、无灰尘、无凝露、无腐蚀; ——配置灭火器,室内温度不应超过25 ℃;门窗关闭良好。防小动物措施齐全; ——电压稳定,系统用电应由UPS提供;系统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小于4 Ω; ——现场I/O柜、箱、盘等应防水,所有进线口应密封,柜、箱、盘内无杂物,标识应清晰明显,解除使用的导线应绝缘包扎良好。 5.6.3.10.11 其它辅助控制系统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控制柜内接线整洁、无灰尘、无结露、无腐蚀现象;系统接地良好,通风正常; ——设备联锁装置、机构、元件功能完好; ——各仪表、指示灯、控制面板显示正确,并与实际运行情况相符。 5.6.3.10.12 现场动力柜、控制箱、接线箱、操作控制台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接线整洁、无灰尘、无结露、无腐蚀、无油污现象; ——接地良好,通风干燥; ——编号清晰明显,并配备各安全操作标志及操作规程; ——各仪表、指示灯、控制面板显示正确; ——解除使用的导线应绝缘包扎。 5.6.3.10.13 现场仪表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直接安装在管道上的仪表,应有防震措施;非接触性仪表安装位置适当,应防碰、防水; ——压力源密封良好,严禁有泄露现象; ——现场执行机构应保证气源稳定,应在工作压力范围内; ——安装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流量计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 Ω。 5.6.3.10.14 电网接地系统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供电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TN接地制式工作接地小于4 Ω;重复接地小于10 Ω;TT接地制式工作接地小于4 Ω; ——TN制式接地系统应在进户增加一组重复接地; ——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有附加保护措施;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并有定期检测报告。 5.6.3.10.15 照明设备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是否:建规11.3规定?) ——开关应安全可靠,无变形、破裂,配件齐全; ——日光灯不得紧贴易燃性建筑材料上安装,照明灯具与物资的间距大于1m; ——灯具相线应有开关控制,高度不低于1 m,中间接线盒不低于2 m~3 m; ——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在上孔; ——插座、灯具开关的上级回路应装有漏电保护器; ——照明电源应单独回路,不应与其它动力设备混合使用同一电源回路; ——厂房应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正上方设置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电源按二级负荷设置。 5.6.3.10.16 手持电动工具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必须按作业环境的要求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连接可靠; ——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有测量记录:I类电动工具不小于2 MΩ;II类电动工具不小于7 MΩ;III类电动工具不小于1 MΩ; ——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手持电动工具引线必须是绝缘软电缆,外表无老化、破损现象,无接头,长度不超过6 m。 5.6.3.10.17 移动电气装备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 MΩ,且有定期检测记录; ——电源线采用三芯、四芯或五芯的交联聚乙烯电缆,无接头无破损,长度不超过6 m; ——接地装置可靠接地; ——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应完好无松动; ——开关可靠灵敏,且与负载相匹配。 5.6.3.10.18 临时用电线路 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必须按照电气线路安装规程进行布线; ——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5.6.4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5.6.4.1 应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 5.6.4.2 应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5.6.5 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5.6.5.1 应按规定对地磅、成品淀粉计量称等设备定期检测。 5.6.5.2 应按制度规定厂区内建(构)筑物防雷设施和电器接地应定期检测。 5.6.5.3 应将检测检验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5.7 作业安全 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5.7.1.1 生产食用木薯淀粉、食用变性淀粉企业必须取得食品QS认证,认真做好淀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5.7.1.2 生产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变性淀粉时,应符合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10年)相关要求。 5.7.1.3 下列危险作业的活动要按规定实施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高处作业; ——大型吊装作业; ——交叉作业; ——其他危险作业。 5.7.1.4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7.1.5 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不小于1.5 m。 5.7.1.6 应根据GB 50016、GB 50058,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规范设置危险标志、警告标志和安全疏散标志,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 5.7.1.7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 5.7.1.8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 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 V。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 5.7.1.9 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5.7.1.10 车间工作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有腐蚀性气体、蒸汽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灯具或防水灯具; ——在易受机械损伤和振动较大的场所,灯具应加保护网和采取防振措施;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灯具。 5.7.1.11 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集中控制台与有关岗位; ——重要岗位之间。 5.7.1.12 厂区卫生应符合要求: ——企业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扩散性污染源;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企业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 ——企业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车间25 m以外; ——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5.7.1.13 厂容厂貌应符合要求: ——厂区内实行定置摆放; ——厂区大门开启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5.7.1.14 厂区道路应符合要求: ——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 m,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 m,且为环形;转弯半径:轻型车为6 m、重轻型车为12 m;路面排水良好,坡度适当; ——厂区门口、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牌; ——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厂区主干道占道率。 5.7.1.15 厂区照明应符合要求: ——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明不低于30 lx; ——照明灯具采用节能灯,完好率达100%。 5.7.1.16 厂区消防应符合要求: ——公安部令第61号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或抽查结果的意见书; ——室外消火拴应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 m范围内无障碍物; ——所有消防器材完好,且灵敏可靠;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消防栓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消防水池存水量满足要求,消防泵房电源负荷等级按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条确定; ——按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建立有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 5.7.1.17 产品包装间安全卫生管理 5.7.1.17.1 食用淀粉包装间应符合 ——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地面应平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 ——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 ——包装间入口处设更衣室,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有微生物指标的还应设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设施; ——产品质量指标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应设有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者,应按30W/10-15m2设置,高于地面2m吊装; ——电器线路、电器设备应符合防尘、防爆要求。 5.7.1.17.2 对进出食用淀粉包装间人员的控制管理 ——包装间的各扇门均应保持关闭状态,生产正常情况下,任何人员不得从除更衣室入口之外的任何通道进出包装间; ——进入包装间的人员必须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布鞋、口罩等劳保用品,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穿戴好劳保用品后,用消毒液洗手并干燥,方可进入包装间内,不准穿劳保用品离开工作场所; ——人员接触脏物、用餐或在操作处理食品原料或其他任何被污染的材料后,必须重新洗手消毒; ——对于外来人员,如果没有必要,不得进入包装间内,只能在观察室对内部进行观看;如需进到包装间内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由专人负责带入; ——进入包装间的人员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不得带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个人饰品、物品进入包装间内。 5.7.1.17.3 包装间环境卫生的管理 ——包装间内的设备设施、地板等按制度规定进行清洁工作; ——包装间内的环境温度要保持恒温,并保证包装间内干燥及通风良好; ——包装间内的灭蚊灯安装不得靠近门口(以防将昆虫引入),灭蚊灯的维护保养按规定执行; ——所有的通风系统能良好工作,其过滤筛网应定期进行更换或清洗; ——食用淀粉的采样工具必须是经过杀菌消毒后方能使用,禁止任何人直接用手或其他未经杀菌消毒的工具接触食用淀粉。 5.7.1.17.4 成品淀粉装包控制管理 ——成品淀粉包装时,包装袋内袋与外袋之间不能夹有淀粉,如发现有,应及时处理; ——内袋需绑扎袋口,内袋中的空气要尽量排出,绑扎位置距内袋口边5~7cm; ——外袋缝包时,袋口折叠后缝线,一般袋口折叠7~10cm,缝线距袋口5~7cm; ——缝包线要拉紧,不松垮,不跳线,并防止内袋被缝穿;外袋袋口折叠时要拉平,防止外袋袋口未完全缝合而漏粉。 5.7.1.18 车间定置摆放应符合要求: ——车间实行定置摆放,现场核对定置图; ——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车间、库房物品堆放整齐、平稳、不靠墙、柱,高度符合要求,垛间留有适当间距,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不在消防设施、电柜、电闸、疏散门周围堆放物资及杂物; ——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5.7.1.19 车间通道应符合要求: ——车行道(厂内叉车等大于1.8 m)、人行道宽度(大于1 m)符合要求,且通道线明显清晰; ——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占道率不超过5%; ——车行道、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符合标准,且牢固可靠。 5.7.1.20 作业区域地面状况应符合要求: ——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地面无积水、积油或垃圾杂物; ——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5.7.1.21 车间采光应符合要求: ——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GB 50033标准; ——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5.7.1.22 车间消防设施应符合要求: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 ——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 5.7.1.23 车间设备设施布局应符合要求: ——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或安全隔离; ——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工艺规程控制技术指标。 5.7.2 作业行为管理 5.7.2.1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5.7.2.2 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7.2.3 修理运转设备,必须先停下运转的电动机,然后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才能进行修理工作。 5.7.2.4 起重机应由专人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GB 5082要求。吊运重物,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5.7.2.5 凡进入地坑、烟道、锅炉、罐、箱、池内或其他密闭容器内工作,应把运转电动机的电源切断,关闭蒸汽、物料、水等进出口阀门,挂上警告牌,仔细检查有无漏汽、物料、水等,并做好通风设施、照明灯具、确定监护人,待温度降低后才能进行工作。 5.7.2.6 正在运转中的设备,禁止用手去试探设备内部的零件及外部有较大跳动的机件;有些设备轴承温度需要以手试探时,必须要十分熟悉该设备的岗位人员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进行。 5.7.2.7 设备在运转中,任何人不得在设备面上跨越。 5.7.2.8 应严格保证各设备运转中不超过该设备的最高负荷、最高压力、最快线速(转速及流速)、最高温度。 5.7.2.9 需要临时站在运转或高温容器上面工作时,应先用厚木板或铁板将容器开口盖好。 5.7.2.10 机械在正常运转中突然遇到停电,应立即把电掣拉开或切断电源,岗位设备停机后须将所有起动器放在停位上。 5.7.2.10 企业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由电工处理,非电工人员严禁私自拆修电器设备;电器设备在运转中严禁被水或其他液体淋湿,电器开关要有完整的防护盖子盖好。 5.7.3 杜绝生产过程“三违”、“三超”现象 5.7.3.1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7.3.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现象。 5.7.4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5.7.4.1 在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应设置符合GB 2894和GB 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5.7.4.2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应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5.7.4.3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不便绝缘的电气设备以及裸电线,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防护网或防护挡板。 5.7.4.4 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 5.7.4.5 有毒气体容易泄露和积聚的场所,应设醒目的警示标志。 5.7.4.6 使用放射性装置的部位或处所(如核子称),应在周围划定禁区,并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 5.7.4.7 采用高压水冲洗清洁设备的,应有防止高压水伤人的措施。 5.7.5 相关方管理 5.7.5.1 按规定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5.7.5.2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3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5.7.5.4 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5.7.6 变更 5.7.6.1 按规定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5.7.6.2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5.7.6.3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隐患排查 5.8.1.1 应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1.2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8.1.3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5.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5.8.2.1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8.2.2 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8.3 隐患治理 5.8.3.1 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5.8.3.2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3.3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8.4 预测预警 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5.9 危险源监控 5.9.1 辨识与评估 5.9.1.1 应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5.9.1.2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5.9.2 登记建档与备案 5.9.2.1 应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5.9.2.2 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指符合GB 18218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5.9.2.3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5.9.3 监控与管理 5.9.3.1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5.9.3.2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5.9.3.3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5.10 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5.10.1.1 应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10.1.2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0.1.3 对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5.10.1.4 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5.10.1.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5.10.1.6 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1.7 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及维护监测仪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5.10.2.1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10.2.2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5.10.2.3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GBZ 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5.10.3 职业危害申报 5.10.3.1 应按规定,及时、如实的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5.10.3.2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新、改、扩建项目; ——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5.10.4 生产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5.10.4.1 高温防护措施 ——作业环境温度超过35 ℃ 时,企业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作业环境温度的日最高气温在37 ℃ 以上时,企业应当停止中午12时至下午4时高温时段的露天作业。 ——作业环境温度的日最高气温在39 ℃ 以上时,企业应当停止当日的露天作业; ——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如盐汽水、绿豆汤、豆浆、酸梅汤等;准备毛巾、风油精、藿香正气水等降温品并注意补充营养。 5.10.4.2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当从业人员在通风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能造成窒息、中毒的厂房、洞室、管道、容器、储存池等场所进行作业时: ——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设置通风、排气装置,加强通风; ——配备专人监护; ——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设置有害气体超限自动报警装置。 5.10.4.3粉尘防护措施 ——所有破碎、筛分、清理、粉粒状物料的运输、装卸、贮存等过程在不妨碍操作情况下应尽量密闭; ——结合工艺要求采取通风措施控制粉尘的扩散,使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达到GBZ2的要求。 ——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主要产尘点应设置有效的粉尘收集和防止粉尘逸出设施; ——产生粉尘工序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防尘、防爆型的或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车间、设备表面清扫工作,有效降低可燃粉尘,确保可燃性粉尘低于爆炸极限; ——依据GB 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第6.3.2.1款、第6.3.2.3款,输送爆炸性粉尘应采用可导除静电的金属设备和管道,并至少设两处以上的接地; ——锅炉燃烧产生的烟道气通过除尘器设备进行净化处理; ——金属焊接防护符合AQ4214 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要求; ——做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 5.10.4.4 噪声防护措施 作业场所噪声应符合GBZ 1,对在不符合此规定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 ——消声:控制和消除噪声源是控制和消除噪声的根本措施,改革工艺过程和生产设备,以低噪或无噪工艺及设备代替产生强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控制噪声的传播:用吸声结构和吸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吸收辐射和反射的声能,防止噪声传播; ——采用合理的防护措施:合理使用耳塞;合理安排劳动制度,限制噪声作业的工作时间; ——卫生保健措施:接触噪声的人员应进行定期体检。 5.10.4.5 静电防护设施 ——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与静电防护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作业人员、检验人员、其它相关人员上岗前要培训; ——禁止穿带钉的皮鞋、化纤衣服及未关闭电源的手机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连接输送爆炸性粉尘金属管道4个及以下螺栓连接的法兰,如果两法兰之间的电阻大于0.03Ω,应采用金属导线进行跨接; ——不得采用塑料等无法导除静电电荷的非金属管道输送爆炸性粉尘; ——连接输送爆炸性粉尘金属管道拐角等处,如果有帆布等非导体连接的,应采用2条以上金属导线进行电气连接; ——输送爆炸性粉尘金属管道至少应设有2处以上接地;如果管道长度较长,每隔80~100m,应设置一处接地;管道在转弯处应设置接地; ——淀粉干燥、包装车间属于可燃性非导电粉尘的11区环境,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3.4.2款的规定采用防尘的粉尘防瀑电气设备;按第3.4.5款规定,淀粉干燥、包装车间的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5.11 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5.11.1.1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5.11.1.2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5.11.1.3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5.11.2 应急预案 5.11.2.1 应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5.11.2.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11.2.3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5.11.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5.11.3.1 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5.11.3.2 应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 应急演练 5.11.4.1 应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5.11.4.2 应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5.11.5 事故救援 5.11.5.1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1.5.2 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5.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 事故报告 5.12.1.1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12.1.2 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5.12.1.3 应对事故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5.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 5.12.2.1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5.12.2.2 应按照GB/T 6441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5.12.2.3 事故处理应有结案记录,记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者及单位的处理决定、防范措施等内容。 5.12.2.4 事故档案内应有:现场图、调查记录、分析会记录、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 5.12.3 事故回顾 应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 绩效评定 5.13.1.1 应按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规范的符合情况、安全管理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测量与评估,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当中。 5.13.1.2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1.3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5.13.1.4 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5.13.2 持续改进 5.13.2.1 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5.13.2.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系统运行效果; ——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与相关方的关系 |